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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喻张鹏;
单位: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摘要:反垄断法以具有竞争损害的市场行为为规制对象。对竞争损害系统性理解的缺失导致反垄断法解释冲突现象大量存在,进而引发过度干预市场机制的风险。理解竞争损害的前提是廓清反垄断法作为“经济宪法”的整体定位。保护竞争是反垄断法区别于其他干预措施的关键所在,亦是反垄断法的存在基础。因此,反垄断法解释的重心应从外部价值回归至竞争本身。反垄断法保护的竞争是一个二维概念:作为对抗过程的竞争构筑了竞争损害的核心范畴,作为均衡状态的竞争为反垄断法提供了方法论上的支持,二者共同构成了竞争损害的光谱。竞争损害同样可以从两个层面理解:作为构成要件的表面竞争损害与作为实质性违法标准的整体竞争损害。在反垄断法的解释中,应重视整体竞争损害概念的解释指导功能,为垄断行为配置合理的分析模式。
关键词:反垄断法;;消费者福利;;竞争损害;;经济宪法;;合理原则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适应新时代市场监管需要的权力配置研究”(项目编号:20&ZD194)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