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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段厚省;
单位:复旦大学法学院;
摘要:我国学理从程序保障、听审请求权和程序参与原则等角度对当事人辩论权进行论述,但是这些论述未能对司法实践形成法教义学意义上的拘束。人民法院无论是在个案裁判中还是在一些审判监督和管理机制中,都未真正重视当事人辩论权。究其原因,乃是因为既有的司法认识论将法官作为诉讼活动中的认识主体,而仅将当事人行使辩论权作为法官发现事实的途径之一。从更符合个案司法认识活动之实践理性的现象学认识论出发,当事人也应当是司法认识活动的主体。在个案审判中,裁判所依据的认识结论应当是综合法官和双方当事人各自不同视角的探知结果。这种综合必须通过认识主体之间充分的沟通与论辩来形成。因此,最接近正确的裁判结论只能在充分尊重当事人辩论权的基础上产生。交往行为理论可以为这种论辩提供理论指引。为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应当进一步完善审判监督和管理机制,完善诉讼程序中的论辩规则。
关键词:辩论权;;程序正义;;认识论;;交往行为;;审判监督管理
基金资助:教育部一般项目“在线诉讼背景下地域管辖制度的变革研究”(项目编号:23YJA820006)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