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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世明;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破产法与反垄断法关注的对象和理念均不尽一致,反垄断法中破产企业抗辩制度中的“破产”与破产法意义上的破产存在差异。从中国的立法与执法实务情况看,企业存续式重整、营业让与式重整、清算式重整都有可能触发反垄断申报标准而获得豁免。反垄断法上破产抗辩的目的应该是保护竞争,而不是保护企业免于陷入困境的经济倒闭。在决策逻辑上,效率抗辩偏向于“两利相权取其重”的帕累托改进抗辩,系次优选择;破产企业抗辩即便效率不足言显著且巨大,在形格势禁之下仍可以“两害相权取其轻”,系次劣选择。以功能主义为研究进路,从发生学、比较法角度出发梳理破产抗辩的制度建构,可以为中国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
关键词:破产重整制度;;经营者集中审查;;效率抗辩;;破产抗辩;;功能主义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适应新时代市场监管需要的权力配置研究”(项目编号:20&ZD194)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