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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金林;
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摘要:我国税收犯罪治理已历时三十年,基于对预防必要性、行为人类型与刑罚效果等因素的考量,我国税收犯罪同时呈现出体系性扩张与个罪限缩的趋势。2024年《税收犯罪解释》发布后,税收犯罪的治理已进入关键的分水岭。根据当前理论对税收犯罪不法内容的概括和竞合问题的处理,限缩逃税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所取得的成就,可能会在短时间内被“从一重处”的处理原则吞噬殆尽。要想捍卫并推广个罪限缩的成效,必须在确定法定犯的法益时摈弃管理制度型法益,以行为对具体法益的危险阐释犯罪的不法内容,并构建能容纳预防必要性、刑事追诉负面效果等现实因素的理论体系,重构犯罪竞合的认定规则,根据特别规范的强度选择法条竞合时优先适用的法条。据此,纳税人通过发票犯罪的行为方式逃避纳税义务的,应优先适用逃税罪的规定。
关键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逃税罪;;事后免责事由;;法条竞合;;法益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经济刑法理念更新研究”(项目批准号:24BFX12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