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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03期: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之厘清

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汤宇仲;胡静;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依据既有规范、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原理和环境公共利益的特殊性,可推导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需满足的四条标准:履职行为成熟、违法且损害环境公共利益、法院具备司法审查的能力、符合经济性。以上四条标准可将实务中出现的上级未督促下级、提供环境公共服务、尚在履职中的行为、单纯不回复或不采纳检察建议等四类行为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行政行为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不应该纳入受案范围的有应发许可而不发、给相对人施加的负担高于法定额度、施加财产给付类行为和申诫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的履职行为;应该纳入受案范围的有违法颁发许可、施加资格罚、行为罚和责令改正。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环境行政;;行政行为;;司法权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一般项目“法典化时代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体系化研究”(23BFX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