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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龙宗智;
单位:西南政法大学;四川大学法学院;
摘要:《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中改”较为合理可行,尤其应注意突出重点,显示亮点。法典化存在两个障碍,即法律不够完备成熟与刑事程序二元配置及不同逻辑。解释性规范纳入法律,应区分效力性与指引性、内部性与外部性,自行扩权及权利限制等不同规范类型。“以审判为中心”设定为刑诉法基本原则,通过限制法院酌定权,限制未出庭证人书面证言效力等,推进庭审实质化。可选不同路径完善侦查讯问制度,应废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取消拘留提捕延长至30天的规定。对于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可实行配合效力制度、检察审查与司法救济制度。推进律师辩护全覆盖。通过强化违法侵权的程序性后果,增强程序刚性。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规范扩充;;以审判为中心;;司法人权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