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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于程远;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在《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16条颁布实施的背景下,效力性规定/管理性规定的二分法已经逐渐无力解释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的效力问题,应当在动态系统论的框架下建立起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的多元效力规制体系,在有效与狭义无效之外灵活运用部分无效、向后无效、效力待定等效力模式,实现对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效力的多元规制。这一规制方式既符合比较法上的发展趋势,也可以为我国《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容纳。《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的但书在文义上为多元效力规制提供了在解释论层面展开的基础。多元效力规制是以民法为本位对公法强制性规定目的再评价的结果,《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授权法官在有效与狭义无效之外选择适当的方式实现公法上强制性规定的目的。
关键词:强制性规定;;动态系统;;部分无效;;向后无效;;效力待定
基金资助:2024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内容、动机二元结构视角下法律行为动机规制体系研究”(24YJC82005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