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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苏宇;
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数据法学研究院;
摘要:对人工智能实行适当的区分式治理,是人工智能立法中最为基础而关键的问题之一。人工智能立法不宜采取分类分级式框架,因为容易产生高昂的错误划分成本,亦难以回应超越单纯风险治理的立法目标。考虑人工智能演化过程中出现的重要分支、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开放性与叠加性特征以及人工智能技术本身的模块化特点,人工智能立法宜采取模块组合式框架。这一框架应至少包含参数模块、生成模块、开源模块、隔离模块和运动模块,相关规则模块根据治理对象的特点而针对性地适用,并且可以根据未来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而动态增减。《人工智能法》应以专门性的章节进行制度设计。
关键词:人工智能法;;分类分级;;模块组合;;制度框架
基金资助:2022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算法解释制度的体系化构建研究”(22BFX016)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