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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丹;
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摘要:主要以姻亲关系为基础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应更关注其对生父(母)姻亲关系的附随性,而不宜强调其独立性。《民法典》第1072条第2款“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不能当然推导出已经形成抚养教育事实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为拟制血亲;对该条应当作目的性限缩解释,在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时,需要进行逐条分析;如果继子女的生父(母)与继母(父)婚姻关系终止,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应认定自然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后,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继父母,可以给予适当生活费。
关键词:继父母;;继子女;;拟制血亲;;关系解除;;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