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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论坛2025年第05期:虚假陈述董事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的承担

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陈彦晶;

单位: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发行人因虚假陈述向投资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可依据《公司法》第188条要求董事赔偿。此时,发行人法律角色从先前的虚假陈述侵权行为人转换为损害公司利益行为受害人。公司法未规定董事损害公司利益责任承担方式,应适用民法上数人侵权原理。发行人董事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而应类推适用《民法典》第1198条第2款或1201条,由故意从事虚假陈述行为董事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且他们之间为连带责任;过失董事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同时,补充责任应有比例上限,过失董事之间的补充责任应当按份承担。独立董事、职工董事等特殊主体的责任应减免。

关键词:虚假陈述;;损害公司利益责任;;侵权责任;;过错;;补充责任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技术与组织互动论下类案适用困境及破解进路研究”(24CFX075)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