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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论坛2025年第05期:准抽象危险犯的立法范围与解释规则

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王俊;

单位: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苏州大学公法研究中心;

摘要:传统的危险犯二分法难以合理说明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故需要引入准抽象危险犯的概念,对行为危险做出具体判断,以此来克服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二分法的不足。要认定为准抽象危险犯必须有法条指示的危险要素,故应将原先认为的部分具体危险犯作为准抽象危险犯,除此以外的抽象危险犯、情节犯、累积犯都不应包括在内。在判断标准上,应以法益为基点,将准抽象危险犯区分为针对个人法益型和针对集体法益型,进行类型化判断。对于前者,司法机关需要以社会一般人或者行为人的认识为基础,站在一般人立场判断是否存在危险。对于后者,司法机关应参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如果司法解释要求进行实质判断,司法机关对此不能予以忽略;如果司法解释只规定形式标准,司法机关原则上应做形式判断,在特殊情形下,则进行必要的限制解释。

关键词:准抽象危险犯;;抽象危险犯;;具体危险犯;;个人法益;;集体法益

基金资助: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法定犯时代下行刑衔接的实体问题研究”(2023SJZD00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