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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琳昆;
单位: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
摘要:因原则性条款与特殊性条款规则冲突、不确定法律概念识别困难以及规范功能与实际功能匹配矛盾,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在执法层面适用的准确性存疑。立足现有规范体系,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具有监督、警告、制裁等多重目的,而行政处罚决定又涉及个人利益、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是否公开就需要对不同主体间复杂的利益关系进行衡量。行政处罚决定公开不能简单适用政府信息公开之规定,而是应先根据公开之目的择准利益偏向,判断分属应当公开或应当不公开之类型后,再对公开与豁免公开之理由进行辨别。“具有一定社会影响”作为应当不公开类型的豁免理由,需要结合行为标准、主体标准、时间标准进行解释,以此构建行政处罚决定公开的理性判定规则。
关键词:行政处罚决定公开;;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
基金资助:2021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行政法视野下公共惩罚结构失衡之调适研究”(项目编号:21CFX064)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