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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彭跃龙;
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摘要:对于征收强制拆除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司法实践形成了“确认违法+补偿”和“确认违法+赔偿”两种完全不同的裁判路径。基于实现实质正义和充分填补当事人损失的考量,法院采用“确认违法+补偿”的迂回方式克服了行政赔偿在损失填补功能上的先天不足。但该裁判路径脱离了制定法的解释与适用,在法治国家并不可取。房屋征收部门实施的违法强制拆除行为满足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与基于征收应承担的补偿义务构成竞合。法院应当对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主张进行实体审理,并依法作出“确认违法+赔偿”判决,彰显行政赔偿预防违法与惩戒之功能。行政赔偿责任的认定应以《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4条第1款第3项以及《审理行政赔偿的若干规定》第27条为实体法依据。赔偿责任之承担包括金钱赔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市、县人民政府在强制拆除行为实施后作出的补偿决定,不发生赔偿责任消灭的法律效果。
关键词:违法征收;;强制拆除;;直接损失;;补偿义务;;行政赔偿
基金资助:2020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之大调解制度研究”(项目编号:20AZD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