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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世荣;吉亮亮;
单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云山工作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需要多元主体形成合力,监察机关在其中具有重要作用。监察机关在办理行政机关公职人员“个人违法违纪”的案件时,经常面临牵连有行政机关的“行政违法”问题,呈现个人与机关混合违法的状态。在现行制度下,“行政违法”若侵害的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要由公民等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来解决,监察机关通常不予介入;“行政违法”若侵害的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则可由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作处理,监察机关只移交相关线索。这种制度安排未充分发挥监察机关在一案中同步治理个人与机关混合违法的职能优势和高效便捷性。监察机关以监察建议认定并督促行政机关及时整改纠正“行政违法”,可以从实体上消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争议及其引发的权益救济争议,从而实现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推进诉源治理。为此,应拓展和强化监察建议的这一功能,并从丰富监察建议的类型、明确监察机关对“行政违法”的调查权与认定权、完备监察建议的程序等方面来发展完善监察建议制度。
关键词:监察建议;;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诉源治理
基金资助:2016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专项项目“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推进法治社会建设重要战略研究”(项目编号:16ZZD019);; 2022年度湖北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省社科基金前期资助项目)“企业合规建设普法路径研究”(项目编号:22ZD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