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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建业;
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企业合规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首违不罚制度具有多重契合性。地方行政监管实践尝试将企业合规嵌入首违不罚制度具有正当性基础。不过,既有实践路径存在加重企业义务、滥用合规裁量权、行政主导色彩明显的风险。行政领域引入企业合规,既要充分发挥行政监管的灵活性,也要充分激发企业合规的激励性。未来,应当在合规事前评估、考察监督、评估验收各阶段创设由轻到重的层次义务;从事先协商优化有效合规整改标准等内部限制与引入合规听证等外部限制两个层面规范合规裁量权;保障违法企业全流程参与、引入第三方机制和行业组织参与淡化行政主导。
关键词:企业合规;;首违不罚;;合规裁量;;实践检视;;路径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