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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研究2024年第05期:论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2条为中心

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刘权;

单位: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数字时代新兴的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制度,是强化个人信息处理者自我规制以弥补政府规制缺陷的现实需要。通过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以及采取的保护措施等进行监督,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制度可以促进个人信息处理合规,推动个人信息保护的公私合作治理。应区分个人信息的类型和级别,设置不同的个人信息处理数量标准,并明确公共机构必须设立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资质不明,且职位名称存在缺陷,易导致监督职责和非监督职责的合一。为了能够独立有效地监督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充分保障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知情权、提供必要的履职资源、使其能够便利地向最高管理层报告、禁止兼任与监督职责相冲突的职位。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不是个人信息保护的直接责任人,只应承担监督责任。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自我规制;;数据保护官;;个人信息处理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