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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秦前红;李世豪;
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英国华威大学法学院;
摘要:一般而言,合规是与企业相关联的概念。公权合规理论试图使合规主体突破企业框限而泛化至公权机关,进而将企业合规制度移植至国家机构组织体系中,以实现对公权力运行过程的全方位监督。然而公权合规理论存在意涵不明、认知不清、运行不能三个层面的缺陷。从本体来看,公权合规与企业合规在本质上并不相同,公权合规实为公权力合法运行的另类呈现。公权合规理论对国家监督权力配置原则的认识有误,对监察委员会专门监督机关的定位有违宪法原意,“对事监督”的扩权思路也不符合监察监督的优化方向,而且赋予了监察委员会本不应享有的直接立法监督职权。公权合规很难实现企业合规的功能,不仅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很难被移植到国家机关中,而且公权合规的激励效果也远不如企业合规激励那般理想。
关键词:公权合规;;企业合规;;监察监督;;合规管理;;合规激励
基金资助:2022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新时代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完善研究”(项目编号:22ZDA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