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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展鹏贺;
单位:湖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数字政府模式中,“协同”既是政府履职方式的具体表现形态,又是制度规则体系构建的基本原则。在政府治理信息化与法治化相融合的要求下,明确“协同”在塑造行政组织关系时的规范内涵,是将协同原则从抽象法政策转化为具体组织法和行为法制度的重要前提。借助协同学理论的观察,国家行政任务目标本身即蕴含着行政组织间“同频共振”的协同要求。受职权法定与行政一体原则影响,科层制结构下的组织关系在既有规范体系中同时面临着来自管辖权界限的协同阻力,以及任务目标导向的协同动力。组织协同并非以整齐划一的制度形式呈现,而是在组织法概括承认协同原则的基础上,由行为法结合特定任务目标创设具体制度规则。面对数字政府在技术原理上天然显现出的协同本质,以及当前围绕管辖权联合和连接形成的协同实践,协同原则的制度构建应当以破除制度壁垒和填补规范真空为导向,从推动统一的基础设施建设模式、形成普遍兼容的数据归集标准,以及划定匹配数字业务协同的责任机制等方面具体展开。
关键词:数字政府;;协同原则;;职权法定;;管辖权
基金资助:2020年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数字政府时代行政方式变革的法治化研究”(项目批准号:20CFX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