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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于文豪;
单位: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发展低空经济需要深化空域管理改革,为此需要明确空域的法律属性。以宪法有关自然资源国家所有的立场来看,空域应当属于国家所有。宪法上的“国家所有”包括权利和权力两个面向,分别由民法上的国家所有权和公法上的国家所有监管制度来实现,由此空域资源需要建构国家所有权和国家所有制两个层面的规则。空域国家所有权的内核在于公有性权能,同时是一项民法意义上的所有权,以此为基础可以创设空域用益物权和空域担保物权,并且应当明确具有常设性和唯一性的所有权代行人。空域国家所有制要求建立以权力为主导的制度体系,以公共利益优先作为监管目标,明确统一的监管主体和监管对象,完善责任与监督制度。空域国家所有涉及基本经济制度,具有宪法位阶,应当遵循法律保留原则,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法律形式作出规定。当前可将现有监管制度整理纳入空域国家所有制体系,优先明确低空空域的国家所有制度体系,未来则可制定统一的“航空法”。
关键词:低空经济;;空域;;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国家所有制
基金资助:中央财经大学第八批青年科研创新团队“低空经济法治保障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