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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硕;
单位: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摘要:《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4条将作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法律保留”进行了具体化,要求行政机关收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法律或行政法规之授权。但对于纷繁多元的个人信息收集行为,该法条并未明确授权规范的纵向位阶与横向类型的适用问题。这也导致法律保留难以有针对性地关照多元场景下的差异化信息收集行为,协调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间的平衡。事实上,法律保留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其适用本就具有密度性特征,即针对不同事项可在纵向上适用由狭义法律授权的绝对保留或由行政立法授权的相对保留;在横向上适用由根据规范授权的行为保留或由组织规范授权的组织保留。据此,有必要依据收集行为的强制性、收集信息的敏感性、收集手段的自动化程度对行政机关的个人信息收集行为进行分类,并根据不同类型行为所干预公民权利的重要性、构成损害的风险性,将其与法律保留的密度结构进行动态耦合,建构一种强干预、高风险收集对应高密度法律保留,弱干预、低风险收集对应低密度法律保留的梯度适用方案。
关键词:法律保留;;个人信息收集;;个人信息保护;;类型化;;梯度适用
基金资助:2024年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的公法建构研究”(项目批准号:24SFB3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