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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利红;
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
摘要:为保持生态环境法典的安定性、简洁性、融贯性,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中功能性强、过于细密的、价值理念悬殊的规范应由单行法另行规定。为保持法典的开放性,未来的新型单项立法不可避免,单项立法应在生态环境法典框架下再出发。指导案例有效地发挥着生态环境法律辅助作用,生态环境法应回归混合法型的中国法律传统。生态环境法典颁布之后,地方立法应在中央立法指导下再协同,生态环境民间规范则构成补充性规范。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应当摒弃对完备性过度追求的负担,立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历史新起点,提炼、纂修、汇编既有规范,同时为单行法、地方立法、民间习惯法留下接口,并允许判例填充法典留下的空隙。生态环境法典需要面向未来,不断调适与其他法律渊源的关系,适时自我更新。
关键词:生态环境法典;;单行法;;地方立法;;判例;;民间规范
基金资助:202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环境司法实践中法律责任的创新及其法典化研究”(项目批准号:24AFX015)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