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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董皞;程斌;
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为了充分发挥区际行政协议在粤港澳合作中的独特价值,必须对其性质和效力加以明确。以协议内容能否直接执行为标准,可将粤港澳区际行政协议划分为规则类协议与规划类协议,需要分别认定两类协议的性质和效力。规则类协议属于行政契约,当前仅具备软性约束力,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应当赋予其法律效力,短期内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予以批准,未来则可以考虑授予行政机关缔约权并赋予规则类协议法律渊源的地位。规划类协议只有契约之形而无契约之实,属于一种特殊的政策性文件,不应产生法律效力。
关键词:粤港澳区际行政协议;;行政契约;;政策性文件;;协议效力
基金资助:2023年度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学术型研究生专项科研基金课题“粤港澳大湾区区际行政协议的性质及效力研究”(项目批准号:2023LAW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