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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恒山;
单位:天津大学法学院;
摘要:科学立法需要科学地、恰当地规定权利。这种权利规定除了要符合公平正义这一根本目的之外,在语言形式上的要求就是用语精准、语义明确、行为导向明晰。这要求立法者必须注意权利规定所使用的一般语言范式和特殊语言范式,坚持以明确的行为作为权利载体,避免以某种利益、以具体实物、以某种价值作为权利载体。为避免立法中权利概念呈现自我矛盾的两种语义,需要在立法中引入“法益”概念。以“法益”来统称那些需要以对他人的义务规定来提供保护或提供满足的被动性利益,它们包括“本益”“名益”“公益”和“权益”。
关键词:权利规定;;一般语言范式;;特殊语言范式;;权利载体;;法益
基金资助:2022年度研究国家社科基金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重大项目“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项目批准号:22ZDA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