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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建伟;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吊销、破产、简易注销等机制在近年来清理僵尸企业的实践中都表现出各自的局限性,有必要构建和完善市场主体强制退出法律机制。比较域内外的立法与实践经验,强制注销、强制除名等多种制度具有差异性,应该坚持以强制注销为核心的市场主体强制退出机制建构,同时注重发挥我国既有制度如吊销机制的协同作用,注意健全配套机制以维护利害关系人的权益。最后,还应建立健全相应的督促、惩戒机制以促进企业自行清算后退出,减少对强制退出机制的过分依赖。
关键词:市场主体强制退出;;行政解散;;强制除名;;强制注销
基金资助:2020年阐释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营商环境法治化的制度架构与实现研究”(项目编号:20ZDA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