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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玲;
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摘要:网络直播营销广告作为商业广告之一,既受到作为一般法的《广告法》规制,也受到作为特别法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规制。同时,此类商业广告所依托的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型业态,还受到诸如《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调整。作为交叉调整对象的网络直播营销广告,体现了立法者和监管者的关注,但也因交叉调整存在规则衔接和适用难题。作为营销方式的宣传和广告之间的边界如何划定,网络直播营销广告的监管原则和监管模式如何设定,广告主体的认定及其责任承担如何细化等问题,仍需进一步探讨。
关键词:网络直播;;监管原则;;广告主体;;行为模式;;后果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