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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贻健;
单位:深圳大学法学院;
摘要:明确碳中和目标的法律性质是构建相应规范并推动其实现的前提。碳中和目标完整的规范内涵既包含源减排和汇清除的行为要求,也包含源的人为排放和汇的人为清除平衡的结果要求,因而总体上可以涵盖以源减排为主的碳达峰。依据条约条款的文义,碳中和只是一项非约束性的手段性目标,但其通常经由国家自主贡献提出,因而会受到国家自主贡献相关规范的间接约束,并可通过国家自主贡献转化为本国的约束性目标。碳中和目标目前在我国国内法中主要体现为有限的行为义务,同时呈现出渐进约束性的特征,其规范内涵将从对部分主体以源减排和汇清除为核心的相关行为要求逐步过渡到源的人为排放和汇的人为清除平衡的结果要求。基于碳中和与碳达峰的规范联系及碳中和目标的法律性质,不宜以“碳达峰碳中和”作为整体目标进行立法,也不宜就碳中和目标专门进行立法。碳中和目标相关规范的构建应主要通过在未来的生态环境法典之下另行制定气候单行法实现,其渐进约束性可借助“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结合、管制与市场结合、程序义务与行为义务先行并逐步过渡到结果义务的规范路径得以实现。
关键词:生态环境法典;;碳中和;;碳达峰;;行为义务;;结果义务
基金资助: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重点课题“‘双碳’目标下的碳排放行为规制研究”(24SFB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