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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章剑生;
单位: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摘要:行政复议变更决定与撤销决定的适用情形在法规范变迁史上,表现为从混合到分立的过程。在行政复议决定体系中如何定位变更决定,学理上有“核心论”和“优先论”之争,但是,行政复议制度的原旨、权利救济的诉求和行政复议机关的变更能力决定了在行政复议决定体系中,撤销决定应当具有核心的地位,而包括变更决定在内的其他行政复议决定都是或者应当是围绕撤销决定展开的。变更决定分为实质违法的变更和形式违法的变更,前者限于“内容不适当”,后者包括“未正确适用依据”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行政复议机关查清事实和证据”两种情形。变更决定受有限变更规则约束。判断“更为不利”的标准是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利。
关键词:行政复议;;变更决定;;撤销决定;;不利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