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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智杰;
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行政机关间共享个人信息的行为具有行政性、法定性、外部性,应当满足主体合法、权限合法、程序合法、内容合法的要求。从“目的限定”角度观察,行政机关间的个人信息共享可以分为“目的内共享”与“目的外共享”两种类型。目的内共享行为情形有限、风险较低,主要以组织法规则、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或是目的兼容规则作为依据。相较而言,目的外共享行为具有更强的隐蔽性、规模性、风险性,加剧了行政权力与相对人权利关系结构的失衡,需要展开严密、专门的法律控制。对此,应以共享行为的“可预见性”为中心,从共享前提、正当事由、个人参与和组织保障四个维度构建目的外共享行为的法治约束框架。
关键词:目的限定;;个人信息共享;;整体政府;;可预见性;;数字法治政府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社会信用体系的法律保障机制研究”(21&ZD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