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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萧鑫;
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摘要:个人信息更正权作为人格权请求权具有促进个人参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积极自由精神,其规则构造包括成立规则和行使规则两个方面。个人信息更正权的成立以存在广义的错误信息与正确信息为前提,但不以过错为必要,同时需要接受基于利益衡量的例外检验。在例外检验中,应以更正成本显著高于收益作为特殊抗辩事由,而不再持续控制错误个人信息并不能阻却权利成立。在权利行使规则方面,个人需要对成立要件事实和当事人适格性进行举证,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就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并遵循初步证据标准核实材料、及时回应。个人信息处理者还可能承担停止非存储行为和对异议信息加以标注的义务,而其更正义务一般仅及于个人所主张的错误信息及其直接副本。个人信息更正权作为新型权利,仍然可以纳入防御请求权与民事责任的一般范畴。
关键词:个人信息更正权;;人格权请求权;;成立规则;;行使规则;;体系定位
基金资助: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启计划”资助项目“个人信息处理关系中的权利冲突问题研究”(2024QQJH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