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服务符合学术规范和道德
专业 高端让您使用时没有后顾之忧

农业保险方向文章(优选5篇)

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篇(1)

  保险对现在农业科技管理上有什么新的管理方式呢,如何来加强对现在保险的新条例呢?本文是一篇保险论文。保证涉农保险法律和监管规则得到有效遵守是涉农保险有效实施的重要条件,涉农保险监管规则遵守包括形式上的遵守和实质上的遵守:前者是指在法律、法规字面上的遵守;后者是指确保涉农保险基本监管目标实现的行动遵守。要实现监管目标,必须通过涉农保险监管规则设计鼓励实质性遵守;必须赋予涉农保险监管机构足够多的可利用的财政和行政资源,确保涉农保险法律、法规和涉农保险监管规则得到有效实施。

  摘要:投保农户的法律责任投保农户的法律责任主要指投保农户的欺诈行为,给农业保险公司造成损失,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谎称遭遇灾害或事故骗取保险金、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罚。

  关键词:保险,保险应用,保险论文

  (一)确定我国涉农保险监管的目标

  1.我国涉农保险监管的内在目标一是可靠。科学的涉农保险监管规则能够提高涉农风险管理部门监管效率,保护我国农业生产者的经济稳定,通过农业风险管理部门的监控,促使农业保险人严格遵守国家农业保险计划标准,确保涉农保险计划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二是合理。农民以合理的代价获得涉农保险,保证涉农保险的价格合理和合同条款合理,在农民(投保人)和农业保险人之间实现利益的平衡。三是公平。对涉农保险投保人实施无歧视的对待,面对所有农业生产者,不管其生产规模大小,涉农保险监管规则要求涉农保险计划没有差别。我国农业现代化和科技程度不高,农民的农业再生产能力比较差,保证涉农保险人依约及时履行对投保人的赔付义务是涉农保险监管的一个重要方面。四是安全。政府加强对涉农保险基金的监管,保证我国涉农保险基金的安全。涉农保险健康运行要求涉农保险基金安全运行,涉农保险基金的安全需要有完善和规范的涉农保险监管规则。

  保险论文:《保险研究》,《保险研究》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根据国家经济发展倡议思想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结合实际工作,积极研究探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险理论,以理论指导实践为目的。本刊主要登载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方面的文章,侧重应用理论,对实践有指导性。本刊还重视开展国际保险市场的理论研究与交流,为适应深化保险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险理论体系而努力。

农保险发展管理新条例制度

  2.我国涉农保险监管的外在目标由于国家的政治需要,国家对涉农保险进行监管,通过涉农保险的方式让公共财政普惠广大农村和所有农民,享受改革和社会发展的成果,实现农村全面、和谐发展。目前我国农民抗风险的能力非常弱,没有政府的大力支持,难以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涉农保险作为准政策性险种,体现了政府的行为,以政府的权威动员全社会分担涉农风险。对涉农保险进行有效的监管,保证实现准政策性涉农保险的目标,是农业保险监管部门不可推卸的政治任务。

  (二)明确涉农保险监管的主体、对象和法律责任

  1.明确涉农保险的监管主体我国涉农保险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应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并应建立协调沟通机制,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其中,由中国保监会继续对涉农保险进行监管,既可保持监管工作的连贯性,又可保证监管工作的专业性;农业部对农业特质及农业风险的认识更专业,有利于开展险种的选择、费率的制定等技术层面上的工作;财政部负责监管涉农保险的保费补贴、管理费补贴及巨灾准备金等财政扶持事宜。在明确分工、各司其职的基础上,要加强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与沟通,避免互相牵制。还要确保涉农保险监管过程的相对独立性,提高监管过程的可信度和有效性。

  2.明确涉农保险的监管对象我国涉农保险关系中存在着三大监管对象:政府、农业保险经营组织和投保农户。一是政府。对政府的监管主要是对其涉农保险政策扶持行为的监督(主要包括财政补贴、税收减免、金融扶持以及再保险等几个方面的政策优惠与资金支持)。二是农业保险经营组织。监管机构对各类涉农保险经营组织监管,主要为了提高广大农户对涉农保险经营组织的信任度,保证农户投保的安全性,维护涉农保险市场公平、安全、高效的运行,避免涉农保险经营组织违规操作和损害农户的利益,如对投保农户的欺诈、不如实说明和解释保险产品、制定不利于投保农户的保险条款、灾害后不予理赔或少赔等行为。三是投保农户。对投保农户的监管主要是对农户在购买涉农保险和农业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进行监管。由于保险经营主体对这些信息的掌握远不如农户真实、详细,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就会导致涉农保险中的道德风险的问题;另外涉农保险还存在严重的逆向选择问题,通过监管农户以控制涉农保险经营的高风险,促进农业保险业的稳健发展。

  3.涉农保险的法律责任涉农保险法律责任,这里主要是指各类农业保险经营组织、中介机构和投保农户等农业保险关系主体,违反农业保险法律法规所应当承担的责任。根据违反农业保险法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的不同,农业保险的法律责任可以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其中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有责令改正、吊销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许可证、罚款等;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罚金等。(1)涉农保险经营组织的法律责任涉农保险经营组织的法律责任是指各类涉农保险组织违反涉农保险法律法规应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第一,骗取补贴、虚假报告、拒绝监管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涉农保险经营组织通过故意虚构保险标的、编造虚假数据、文件、资料等方式,骗取国家财政补贴;提供虚假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拒绝或妨碍依法检查监督,构成犯罪,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可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定的罚款;情节严重,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甚至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第二,违反财务管理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保险主体经营涉农保险业务,违反财务管理规定;没有按照规定使用涉农保险条款和费率,或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保险事故查勘定损,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定罚款;情节严重,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新业务或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如果保险主体经营涉农保险业务行为违反条例规定尚未构成犯罪,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予以警告并处以一定罚款;如果情节严重,应撤销任职资格,禁入保险市场。(2)涉农保险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目前我国涉农保险中介机构主要指涉农保险代理人。违法行为主要有:涉农保险中介机构未取得经营涉农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而非法从事代理业务;涉农保险中介机构在业务中欺骗投保农户。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可由涉农保险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或吊销经营代理业务许可证。

  (三)建立专门的涉农保险监管机构———涉农风险管理局

  涉农保险监管机构必须设立在政府的核心层,监管机构才能够具有充分的资源、农业科学和农业保险的专业知识和相应的职权,这是农业保险监管成功的关键条件。政策性保险非盈利性和商业性保险盈利性特点,决定了两者无论监管内容和监管规则都有很大差异:政府对商业保险(包括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和以商业化运作的农业冰雹险)进行监管,主要因为保险业事关国计民生,地位重要;使经济实力强大的保险公司以公正的价格出售保险合同来提高公众福利;目标定位是防止“保险公司破产、保护公平和致力于保险的可获得性和充足性”[5](P101)。而对于准政策性涉农保险,涉农保险监管在于促进涉农保险作为国家的支农政策工具实现其政策目标。如果还由保监会监管两类不同性质的保险,有可能导致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商业性保险业务之间管理的冲突。农业保险在展业、承保、防灾减损、理赔等业务经营方面以及在跨部门协调上比商业保险更为复杂,这也要求对涉农保险监管的要求更高。因此,国外农业保险的监管机构通常都是专门的监管机构,不是商业性保险监管部门。例如,1996年,美国国会通过立法创建了独立的农业风险管理局,监管联邦农业保险公司的运行和管理并检查联邦农业保险计划。日本的农业保险由农林水产省负责监管。因此,在我国农业部内设立相对高度独立的涉农风险管理局,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保监会同时监管商业保险和准政策性涉农保险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涉农风险管理局有充分的资源支持,具有充分的监管权力,拥有大量具有丰富农业和涉农保险专业知识的人才,有助于确保监管涉农保险过程的协调性,能建立抗衡各部委和利益集团的重要制衡机制。与保监会相比,农业风险管理局监督涉农保险,可以推出更快、更高质量的监管规则,采用更透明、更具问责性的监管方式。在行政管理方面,涉农风险管理局能更好地与我国现行的行政和预算权力中心(如农业部、发改委、气象部门和财政部)联系,通过与政治和行政权力的核心建立直接联系,可以大大增强监管效力。能更好地向涉农保险的利益相关者宣传涉农保险信息和监管规则,有利于推进我国农村和农业的良性发展。国家必须制定明确的法律规范确定涉农风险管理局的法律地位、职能、监管的适当程序、监管涉农保险必须具有的相关权利与职责。涉农风险管理局的职责包括:一是设定涉农保险监管的重点和难点、监控遵守情况以及报告结果;二是设定涉农保险监管目标和手段;三是建立起监管人员运用监管权力的问责机制等。

  (四)制定科学、合理的涉农保险监管规则并确保有效遵守

  涉农保险的监管规则应坚持经济原则和法律原则,通过有效实施国家的支农政策,提高农村的社会福利。经济原则是减少涉农保险运行成本,提高涉农保险的效率;法律原则是减少涉农保险执行者过度的自由裁量权。监管规则是保证涉农保险信息的质量,应减少涉农保险当事人收集信息的负担,为涉农保险人和投保人带来积极的潜在利益。这就要求提高涉农保险监管水平,设计出科学、合理、操作性强的高水平监管规则。

  1.用平实的、易懂的和非专业的语言起草涉农保险合同以及监管规则目前我国涉农保险的投保人绝大多数是农民,素质低和信息不对称,因此,起草涉农保险监管法律规则和涉农保险格式合同条款,应用平实的、易懂的和非专业的语言非常重要。涉农保险监管法律规则的内容清晰、易懂是确保监管法律规则得到有效实施的基本要求。

  2.保持涉农保险监管透明度透明度贯穿于涉农保险监管过程的各个阶段,覆盖涉农保险监管体系的整个管理过程:监管方案的形成、监管规则的出台、实施、执行、审查和变革。对涉农保险监管的透明度非常重要:能克服涉农保险监管失灵的很多诱因;有利于减少涉农保险监管过程中专断决策的发生几率和遏制腐败现象;可以最大限度地抑制涉农保险监管过程中的行政机会主义、寻租行为和道德风险;可以体现政府对涉农保险监管的公开性和维持合法化。为了提高涉农保险及其监管的透明度和有效性,涉农保险监管必须建立涉农保险中央信息数据库制度:全国涉农保险企业财务状况、涉农保险监管数据标准、涉农保险人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涉农保险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市场行为档案、涉农保险企业投诉信息以及投保人信用信息库。

  3.确保涉农保险监管规则的有效遵守制定科学的涉农保险监管规则,确保涉农保险监管有法可依,避免人为性和随意性。目前最大的问题是法律、法规得不到实质性遵守。例如,证券市场上的虚假交易、内部人控制、信息披露的虚假性等问题屡禁不止;煤炭生产中的重大和特大安全事故频发;大量挪用和侵占社保基金事件;药品生产和流通领域的监管腐败等。

篇(2)

  在保险建设管理中的新发展上有什么转变呢,要如何来推动现在保险行业的新改革呢?本文是一篇保险论文。保险涉农风险管理局有充分的资源支持,具有充分的监管权力,拥有大量具有丰富农业和涉农保险专业知识的人才,有助于确保监管涉农保险过程的协调性,能建立抗衡各部委和利益集团的重要制衡机制。与保监会相比,农业风险管理局监督涉农保险,可以推出更快、更高质量的监管规则,采用更透明、更具问责性的监管方式。

  摘要:在行政管理方面,涉农风险管理局能更好地与我国现行的行政和预算权力中心(如农业部、发改委、气象部门和财政部)联系,通过与政治和行政权力的核心建立直接联系,可以大大增强监管效力。能更好地向涉农保险的利益相关者宣传涉农保险信息和监管规则,有利于推进我国农村和农业的良性发展。国家必须制定明确的法律规范确定涉农风险管理局的法律地位、职能、监管的适当程序、监管涉农保险必须具有的相关权利与职责。涉农风险管理局的职责包括:一是设定涉农保险监管的重点和难点、监控遵守情况以及报告结果;二是设定涉农保险监管目标和手段;三是建立起监管人员运用监管权力的问责机制等。

  关键词:农业保险,保险监管,保险论文

  (一)确定我国涉农保险监管的目标

  1.我国涉农保险监管的内在目标一是可靠。科学的涉农保险监管规则能够提高涉农风险管理部门监管效率,保护我国农业生产者的经济稳定,通过农业风险管理部门的监控,促使农业保险人严格遵守国家农业保险计划标准,确保涉农保险计划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二是合理。农民以合理的代价获得涉农保险,保证涉农保险的价格合理和合同条款合理,在农民(投保人)和农业保险人之间实现利益的平衡。三是公平。对涉农保险投保人实施无歧视的对待,面对所有农业生产者,不管其生产规模大小,涉农保险监管规则要求涉农保险计划没有差别。我国农业现代化和科技程度不高,农民的农业再生产能力比较差,保证涉农保险人依约及时履行对投保人的赔付义务是涉农保险监管的一个重要方面。四是安全。政府加强对涉农保险基金的监管,保证我国涉农保险基金的安全。涉农保险健康运行要求涉农保险基金安全运行,涉农保险基金的安全需要有完善和规范的涉农保险监管规则。

  保险论文:《保险研究》,《保险研究》(月刊)1980年创刊,是中国保险学会会刊,是我国目前向海内外公开发行的唯一一本保险理论刊物,是保险界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全国金融保险类核心期刊。自1980年创刊以来,《保险研究》为繁荣学术研究、创新保险理论和促进我国保险事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已逐渐成为领导决策的参谋、信息交流的窗口、理论研究的园地、实际工作者的助手。

涉农保险新监管发展形式

  2.我国涉农保险监管的外在目标由于国家的政治需要,国家对涉农保险进行监管,通过涉农保险的方式让公共财政普惠广大农村和所有农民,享受改革和社会发展的成果,实现农村全面、和谐发展。目前我国农民抗风险的能力非常弱,没有政府的大力支持,难以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涉农保险作为准政策性险种,体现了政府的行为,以政府的权威动员全社会分担涉农风险。对涉农保险进行有效的监管,保证实现准政策性涉农保险的目标,是农业保险监管部门不可推卸的政治任务。

  (二)明确涉农保险监管的主体、对象和法律责任

  1.明确涉农保险的监管主体我国涉农保险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应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并应建立协调沟通机制,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其中,由中国保监会继续对涉农保险进行监管,既可保持监管工作的连贯性,又可保证监管工作的专业性;农业部对农业特质及农业风险的认识更专业,有利于开展险种的选择、费率的制定等技术层面上的工作;财政部负责监管涉农保险的保费补贴、管理费补贴及巨灾准备金等财政扶持事宜。在明确分工、各司其职的基础上,要加强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与沟通,避免互相牵制。还要确保涉农保险监管过程的相对独立性,提高监管过程的可信度和有效性。

  2.明确涉农保险的监管对象我国涉农保险关系中存在着三大监管对象:政府、农业保险经营组织和投保农户。一是政府。对政府的监管主要是对其涉农保险政策扶持行为的监督(主要包括财政补贴、税收减免、金融扶持以及再保险等几个方面的政策优惠与资金支持)。二是农业保险经营组织。监管机构对各类涉农保险经营组织监管,主要为了提高广大农户对涉农保险经营组织的信任度,保证农户投保的安全性,维护涉农保险市场公平、安全、高效的运行,避免涉农保险经营组织违规操作和损害农户的利益,如对投保农户的欺诈、不如实说明和解释保险产品、制定不利于投保农户的保险条款、灾害后不予理赔或少赔等行为。三是投保农户。对投保农户的监管主要是对农户在购买涉农保险和农业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进行监管。由于保险经营主体对这些信息的掌握远不如农户真实、详细,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就会导致涉农保险中的道德风险的问题;另外涉农保险还存在严重的逆向选择问题,通过监管农户以控制涉农保险经营的高风险,促进农业保险业的稳健发展。

  3.涉农保险的法律责任涉农保险法律责任,这里主要是指各类农业保险经营组织、中介机构和投保农户等农业保险关系主体,违反农业保险法律法规所应当承担的责任。根据违反农业保险法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的不同,农业保险的法律责任可以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其中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有责令改正、吊销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许可证、罚款等;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罚金等。(1)涉农保险经营组织的法律责任涉农保险经营组织的法律责任是指各类涉农保险组织违反涉农保险法律法规应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第一,骗取补贴、虚假报告、拒绝监管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涉农保险经营组织通过故意虚构保险标的、编造虚假数据、文件、资料等方式,骗取国家财政补贴;提供虚假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拒绝或妨碍依法检查监督,构成犯罪,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可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定的罚款;情节严重,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甚至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第二,违反财务管理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保险主体经营涉农保险业务,违反财务管理规定;没有按照规定使用涉农保险条款和费率,或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保险事故查勘定损,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定罚款;情节严重,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新业务或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如果保险主体经营涉农保险业务行为违反条例规定尚未构成犯罪,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予以警告并处以一定罚款;如果情节严重,应撤销任职资格,禁入保险市场。(2)涉农保险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目前我国涉农保险中介机构主要指涉农保险代理人。违法行为主要有:涉农保险中介机构未取得经营涉农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而非法从事代理业务;涉农保险中介机构在业务中欺骗投保农户。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可由涉农保险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或吊销经营代理业务许可证。(3)投保农户的法律责任投保农户的法律责任主要指投保农户的欺诈行为,给农业保险公司造成损失,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谎称遭遇灾害或事故骗取保险金、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罚。

  (三)建立专门的涉农保险监管机构———涉农风险管理局

  涉农保险监管机构必须设立在政府的核心层,监管机构才能够具有充分的资源、农业科学和农业保险的专业知识和相应的职权,这是农业保险监管成功的关键条件。政策性保险非盈利性和商业性保险盈利性特点,决定了两者无论监管内容和监管规则都有很大差异:政府对商业保险(包括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和以商业化运作的农业冰雹险)进行监管,主要因为保险业事关国计民生,地位重要;使经济实力强大的保险公司以公正的价格出售保险合同来提高公众福利;目标定位是防止“保险公司破产、保护公平和致力于保险的可获得性和充足性”[5](P101)。而对于准政策性涉农保险,涉农保险监管在于促进涉农保险作为国家的支农政策工具实现其政策目标。如果还由保监会监管两类不同性质的保险,有可能导致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商业性保险业务之间管理的冲突。农业保险在展业、承保、防灾减损、理赔等业务经营方面以及在跨部门协调上比商业保险更为复杂,这也要求对涉农保险监管的要求更高。因此,国外农业保险的监管机构通常都是专门的监管机构,不是商业性保险监管部门。例如,1996年,美国国会通过立法创建了独立的农业风险管理局,监管联邦农业保险公司的运行和管理并检查联邦农业保险计划。日本的农业保险由农林水产省负责监管。因此,在我国农业部内设立相对高度独立的涉农风险管理局,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保监会同时监管商业保险和准政策性涉农保险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

  (四)制定科学、合理的涉农保险监管规则并确保有效遵守

  涉农保险的监管规则应坚持经济原则和法律原则,通过有效实施国家的支农政策,提高农村的社会福利。经济原则是减少涉农保险运行成本,提高涉农保险的效率;法律原则是减少涉农保险执行者过度的自由裁量权。监管规则是保证涉农保险信息的质量,应减少涉农保险当事人收集信息的负担,为涉农保险人和投保人带来积极的潜在利益。这就要求提高涉农保险监管水平,设计出科学、合理、操作性强的高水平监管规则。

  1.用平实的、易懂的和非专业的语言起草涉农保险合同以及监管规则目前我国涉农保险的投保人绝大多数是农民,素质低和信息不对称,因此,起草涉农保险监管法律规则和涉农保险格式合同条款,应用平实的、易懂的和非专业的语言非常重要。涉农保险监管法律规则的内容清晰、易懂是确保监管法律规则得到有效实施的基本要求。

  2.保持涉农保险监管透明度透明度贯穿于涉农保险监管过程的各个阶段,覆盖涉农保险监管体系的整个管理过程:监管方案的形成、监管规则的出台、实施、执行、审查和变革。对涉农保险监管的透明度非常重要:能克服涉农保险监管失灵的很多诱因;有利于减少涉农保险监管过程中专断决策的发生几率和遏制腐败现象;可以最大限度地抑制涉农保险监管过程中的行政机会主义、寻租行为和道德风险;可以体现政府对涉农保险监管的公开性和维持合法化。为了提高涉农保险及其监管的透明度和有效性,涉农保险监管必须建立涉农保险中央信息数据库制度:全国涉农保险企业财务状况、涉农保险监管数据标准、涉农保险人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涉农保险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市场行为档案、涉农保险企业投诉信息以及投保人信用信息库。

  3.确保涉农保险监管规则的有效遵守制定科学的涉农保险监管规则,确保涉农保险监管有法可依,避免人为性和随意性。目前最大的问题是法律、法规得不到实质性遵守。例如,证券市场上的虚假交易、内部人控制、信息披露的虚假性等问题屡禁不止;煤炭生产中的重大和特大安全事故频发;大量挪用和侵占社保基金事件;药品生产和流通领域的监管腐败等。保证涉农保险法律和监管规则得到有效遵守是涉农保险有效实施的重要条件,涉农保险监管规则遵守包括形式上的遵守和实质上的遵守:前者是指在法律、法规字面上的遵守;后者是指确保涉农保险基本监管目标实现的行动遵守。要实现监管目标,必须通过涉农保险监管规则设计鼓励实质性遵守;必须赋予涉农保险监管机构足够多的可利用的财政和行政资源,确保涉农保险法律、法规和涉农保险监管规则得到有效实施。

篇(3)

  [摘要]近年来,随着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不断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在稳定农业生产、分散农业风险、促进农业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威海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已开展有十余年,成为解决农业风险的重要措施,但在实施过程中面临一些问题。分析了威海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若干建议。

  [关键词]农业;政策性保险;种植业;问题;建议

内蒙古保险

  《内蒙古保险》杂志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正式批准公开发行的优秀期刊,内蒙古保险杂志具有正规的双刊号.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保险公司开展的由政府提供保费补贴的特定农作物、特定养殖品种的保险,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运用保险经济制度所进行的一种风险管理和社会管理,是国家实施农业支持保护的重要手段,具有政策性、公益性、普惠性、技术性等特点。

  1 威海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2007年,威海市开始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从最初的部分区域试点到现在的几乎全覆盖,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威海市快速发展。据统计,2018年全市开展的种植业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有小麦、玉米、花生和苹果四种,总投保总面积8.67多万hm2、财政补贴总额1900多万元,受益农户46万多户次。其中小麦投保面积3.97万hm2,玉米投保面积3.37万hm2,花生投保面积1.48万hm2,苹果投保面积为0.062万hm2。政策性保险对增强农业抵御自然灾害风险能力、减少因灾损失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仅2017和2018年两年全市因灾理赔总面积3.33多万hm2,理赔总金额8000余万元,很好的发挥了政策性农业保险这个农业生产“稳定器”的作用。

  2 威海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2.1 保险金额不能满足农户的实际支出水平

  现阶段农业保险与农业现代化的要求仍有相当差距,尤其是我国农业保险保障水平为直接物化成本,以此确定的保险金额可能远远低于农民的实际成本支出。目前,種植667m2小麦的成本在600元左右,玉米在500元左右,另外,如果流转土地种植,还要增加土地流转费。按照最高赔付标准,目前小麦667m2赔付450元、玉米赔付400元,在不计算土地流转费的情况下,小麦、玉米保险金额分别占种植成本的75%、80%左右,直接影响了农户投保积极性,这是目前农业保险存在的突出问题。

  2.2 灾害损失核实难、理赔难

  农业保险工作面广、量大,农作物遭遇自然灾害后,大面积进行实地查勘难度大,保险公司人手少,尤其大灾面前更易暴露出工作队伍不健全、人力不足等问题,全面查勘定损到户无法实现,勘赔定损难度大。保险公司赔付流程过于复杂,理赔周期较长,农作物生长收获季节性强,严重影响承保积极性。此外,由于没有技术性较强的专业仲裁机构,灾害损失难以准确确定,赔偿容易出现理赔纠纷。

  2.3 农户参保意识有待加强

  一些农户会存在侥幸心理,使得政策性农业保险作用大打折扣。以威海市政策性苹果保险为例,2017年全市投保面积0.176万hm2,2018年由于农户自缴保费由50元/667m2提高到100元/667m2,并且2017年苹果生长期未出现重大灾害,使得2018年投保面积下降明显,比2017年减少近2/3。2018年威海部分乡镇遭遇雹灾,苹果受灾面积253.33hm2左右,此次冰雹受灾的果园中参加保险的只有53.33hm2,仅占受灾面积的21%。除苹果保险外,小麦、玉米、花生保险也存在类似现象,大灾年后投保面积增加,正常年份后投保面积减少,投保面积上下波动,投保覆盖率时高时低,使得政策性农业保险“大灾之年保生产”的作用大打折扣。

  3 对保险工作的几点建议

  3.1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户参保意识

  各级、各部门和农业保险承保机构联合起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通过利用各种新媒体、发放明白纸和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农业保险知识讲座等方式,使农民了解政策性农业保险,并提高农民群众对农业保险的认知水平,增强农户投保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2 提高保险保额

  尽管部分农户依靠农业保险降低了种植风险,但由于保额较低,涵盖不了直接生产成本、人工投入和种粮大户租地等成本,影响了农户投保的积极性。建议上级部门提高保险保额,让农户拥有更高的获得感和满足感。

  3.3 逐步增加地方特色保险品种

  威海市大姜、无花果等特色农产品种植面积较大,由于没有纳入政策性补贴范围内,农户投保积极性不高,每年由于极端天气和市场波动遭受的损失巨大,极大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按照“中央支持保大宗、保成本,地方支持保特色、保产量,有条件的保价格、保收入”的要求,建议围绕现代农业发展需要,加快推广地方特色险种,以满足不同区域、不同农户的保险需求,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实现应保尽保,让惠农政策进一步普惠农业农民。

  3.4 推广农产品最低收益险

  为进一步增强村级组织开展规模化经营的信心,降低风险,威海市高村镇与中国太平保险合作,探索“新型集体化经营最低收益险”,效果很好。建议在更大范围内推广最低收益险,保障种植小麦、玉米、花生土地的最低收益,从而激发村级组织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积极性,推动土地流转,扩大土地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规模化、机械化水平。

  3.5 探索建立农业保险信息共享平台

  农业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需善用信息化手段,借助信息化手段管控承保风险,拓展销售渠道,提升服务能力。为保证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建议建立一套全市农业、财政、畜牧、物价、保险等部门、企业共享的农业保险信息平台,通过承保数据、理赔数据、农户信息的共享,进行农业保险的信息采集、公示和查询,降低人力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也能很好的发挥监管作用。

  3.6 鼓励新型经营主体投保商业性农业保险

  在政策性保险体系的整体框架下,为满足不同层次的风险保障需求,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经济承受能力,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保商业性农业保险,提高经营主体对灾害风险的抵制能力,降低风险。

  [参考文献]

  [1] 王德标.浅析政策性农业保险对发展现代农业的意义[J].中国国际财经(中英文),2018(06):277.

  [2] 侯代男,周慧秋.浅析政策性农业保险对发展现代农业的意义[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7,28(18):141-142.

  [3] 王劲屹,罗博炜.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路径优化研究[J].当代经济,2018(16):13-15.

篇(4)

  摘要:构建安徽省农业保险与农业高质量发展系统耦合协调发展评价指标体系,运用熵值法与耦合协调度模型,分析安徽省农业保险子系统与农业高质量发展子系统的综合发展水平,并探索两大子系统之间的耦合协调关系。结果表明,2009—2019年安徽省农业保险子系统与农业高质量发展子系统的综合发展水平总体上呈现上升趋势,其中农业保险的发展受政策的影响较大,呈现较大的波动;农业保险子系统与农业高质量发展子系统的耦合度较高,说明二者之间的相互影响较大;但二者之间的耦合协调度维持在0.73~0.80之间,整体耦合协调度呈现出中级协调水平,耦合协调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升。

  关键词:农业保险;农业高质量发展;耦合协调度;安徽

农业保险论文

  作者:冯 浩

  通信:朱美荣

  早在2018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就提出要构建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为实现乡村产业兴旺保驾护航。近年来农业保险的业务范围、保险的规模不断拓展,2020年我国成立农业再保险公司,也极大地促进了农业保险的高质量发展。随着我国农业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农业产业化、现代化快速发展,农业保险业将面临诸多新的挑战,迫切需要依托新型农业业态,进一步探索从“小农险”向“大农险”的跨越。近年来由于重大自然灾害频发,导致农业保险保费持续上升,阻碍了我国农业经济的健康发展,致使农业保险与农业高质量发展之间的协调性降低,农业保险对于农业高质量的支持力度降低[1]。為此,探究农业保险与农业高质量发展之间的耦合互动关系,探索实现二者协调发展的机制,对于实现我国农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也是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1 文献回顾

  回顾相关文献研究,在农业高质量发展的研究中,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内涵、存在的问题、实现路径等进行了深入的探索。张露等认为农业高质量发展从本质上来说是要实现农业的“保质”“高效”“减量”“增收”[2]。谢艳乐等指出农业高质量发展是实现乡村振兴的有效举措,应进一步加强农业与二三产业的深度融合发展[3]。刘涛等认为由于农产品需求结构的变化、农产品供给与需求之间的差异以及地区间的发展不平衡,导致农业高质量发展存在地区间的结构性差异[4]。学者们对农业保险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农业保险体系的构建、农业保险对农业生产经营的影响、服务乡村产业振兴的效果等方面。郭江华等从农业保险需求、供给以及补贴3个维度探讨构建农业保险体系的思路[5]。冯俭等利用元回归方法分析农业保险需求影响因素以及财政补贴效益对需求的影响程度[6]。李燕等通过实证方法检验了农业保险对农业绿色生产率的促进作用[7]。张弛等认为从长期来看随着粮食保险保障水平的不断提升,农业保险将对农户农药施用量的减少产生积极影响[8]。何荣勋提出农产品应加大对倡议农产品、农业供应链、农业新业态的风险保障[9]。王丹丹研究发现农业保险发展对农业经济增长有显著正效应且高质量新型城镇化区域农业保险发展对农业经济增长影响程度最大[10]。

  随着农业保险体系的不断完善,农业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资金融通作用等功能也将在农业高质量发展进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现有研究中学者对于农业保险与农业高质量发展内在耦合协调关系的研究相对较少。鉴于此,本研究以安徽省为例,通过构建安徽省农业保险与农业高质量发展水平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探索农业保险与农业高质量发展的耦合协调度,对比分析安徽省各个时期农业发展的滞后因素,深入分析农业保险与农业高质量发展在各个时期的耦合协调关系,对二者协调共进、相互促进发展提出建议。

  2 农业保险与农业高质量发展的耦合协调机制

  2.1 农业保险是有效支持农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金融工具

  中央一号文件中多次强调要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支农领域的重要作用,但实践中农业保险仍是金融支农的薄弱环节。农业保险是实现农业高质量发展的有效金融保障,在风险分散、增加农民收入、缓解农产品市场价格波动、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农业保险可有效分散农业生产风险,降低农民遭受自然风险的损失,将风险带来的财产损失通过农业保险转嫁给保险公司,有效地缓解了农户遭受自然灾害的损失程度,通过这一事后补偿机制,充分发挥稳定农业生产安全、保障农民生产积极性的重要作用。农业保险在分散农业生产经营风险的同时,还有助于农户对生产经营保持良好稳定的预期,有助于促进农民生产投入的增加,促进先进农业生产技术的应用以及农业配套服务设施的完善,从而有利于从根本上转变农业生产方式,促进农业的高质量发展。

  2.2 农业高质量发展支撑三农领域的保险创新发展

  随着农业的高质量发展,农业智慧化、数字化程度不断上升,借助信息技术在农业领域的广泛应用,也有利于保险行业运用信息技术对农业灾害进行远程查勘和远程验标,精准定位灾害发生的地理位置以及受损情况,降低了农业保险查勘定损成本,特别是对一些农业保险标的较为偏远的地区,能够大大提高农业保险的理赔效率和准确率,保障农民的收入,有效推动农业保险向更大范围扩展。农业高质量发展在提升农户风险意识的同时,也有效地提升了农户对农业保险的需求。农业高质量发展对于农民生产意识和经营意识具备联动效应,促进完善农业保险市场结构。农业的高质量发展要求较为全面的发展,在实现实体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联动拉动农民思想的升级,对于农业保险涉及到的种类和方面有所补充。在扩容农业保险横向类别的同时,纵向推动项目保险内容的规范化与具体化。

  3 材料与方法

  3.1 研究区域概况

  安徽省近海临江,气候条件适宜,农业资源丰富,地理区位优势明显,是我国重要的粮食生产大省之一,是全国重要的粮食、畜禽生产基地,2020年安徽省粮食生产实现连续17年丰收,总产量达到 4 019万t,总量居全国第五位。但安徽省也是我国南方地区洪涝灾害、病虫害等多发地区,农业生产面临着较大的自然风险,因此农业保险的发展和完善对于安徽省的农业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安徽省农业保险支农能力显著提升,三大主粮农业保险覆盖率保持在90%左右,特色种植、养殖业农业保險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特色农产品保险占农业保险总额的比重显著提升,农业保险深度、农业保险密度均得到显著提升。自2019年开始,花生、芝麻、马铃薯等农作物相继纳入补贴范围,育肥猪保险试点范围也进一步扩大。目前安徽省农业保险已经实现全省覆盖并且大宗农作物参保面积实现过亿亩(1亩=667 m2),农业保险在分散农业生产经营风险,助力农户脱贫、助推乡村特色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3.2 数据来源

  本研究根据安徽省农业保险以及农业高质量发展的状况,以2009—2019年安徽省的相关数据为基础,探索农业保险与农业高质量发展之间的耦合协调关系。研究数据主要来自2009—2019年的《中国农村统计年鉴》《中国保险年鉴》《安徽统计年鉴》等,缺失数据运用指数平滑法计算得到。

  3.3 农业保险与农业高质量发展(IQ系统)耦合协调度模型构建

  安徽省农业保险与农业高质量发展耦合协调度模型的指标体系构建在参考现有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安徽省农业保险与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实际情况、数据获取的难易程度及可得性等,按照系统性、可比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原则进行指标选取,分别构建农业保险子系统(I)指标体系、农业高质量发展子系统(Q)指标体系。农业保险子系统指标体系从发展规模、实施效率、保险结构、可持续性4个维度进行测度,共选取10个指标。其中农业保险子系统发展规模通过农业保险保费的收入与支出2个方面测度;农业保险的实施效率通过农业保险的收入深度、支出深度、收入密度、支出密度4个方面测度,农业保险的收入深度通过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总额与农林牧渔总产值相除得到,农业保险的支出深度通过农业保险的赔付支出总额与农林牧渔总产值相除得到,农业保险的收入密度通过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总额与当年乡村人口总数相除得到,农业保险的支出密度通过农业保险的赔付支出总额与当前乡村人口总数相除得到。农业高质量发展子系统指标体系从生产效率、社会效益、绿色发展和产业融合4个维度进行测度,共选取10个指标[11-13]。农业保险与农业高质量发展(IQ系统)耦合协调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如表1所示。

  推荐阅读:农业资源与环境专业论文文献

篇(5)

  摘 要:自2007年中央财政直接支持农业保险发展以来,政策性农业保险已逐步从单一的粮食安全保障过渡到支持农业现代化转型的高质量发展阶段。而政策性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必须实现四方共赢,即财政补贴实现间接支持高效、产业保障从保粮食安全到支持现代农业、农民受益方面从成本补偿到稳收增收、机构经营持续性方面从风险可控到稳步成长。论文在研究高质发展衡量方式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数据全面评估了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现阶段发展水平,研究认为我国现阶段农业保险离高质量发展目标仍有距离,特别是对贫困地区的保障覆盖小,对现代农业的保障不足,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不健全,在农业风险防治方面的作用发挥有限。因此,建议通过调整财政补贴结构、拓宽专业化农业的保障范围、提升现代农业保障水平、落实灾害防治服務、筑牢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等路径实现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政策性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衡量方式;实现路径

农业科学论文

  随着我国经济逐步从数量发展转向质量提升,农业产业现代化转型也被提升到国家倡议层面:2018年9月,国务院印发《乡村振兴倡议规划(2018-2022年)》,明确提出要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发展壮大乡村产业,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同时实现乡村产业全面振兴。而在农业产业转型与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必然面临转型收益与转型风险的利弊权衡,而过大的转型风险往往会阻碍产业的顺利转型,因此建构合理的风险化解机制对农业现代化建设与乡村振兴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此背景下,2019年10月,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林草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2020年各省市也纷纷出台了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具体实施意见,以引导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稳步推进农业产业转型、实现乡村振兴。然而,何为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在学界仍无定论。因此,本文拟基于历史演进与乡村振兴倡议、以保障对象(农业)与保险主体(财政、农民、保险机构)为切入点,探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衡量标准及现实差距,并基于具体目标分析我国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进而从内部设计与外部监督两大维度探讨我国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现路径。

  一、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效率:从财政直补到间接支持

  在财政转移支付被世贸组织列为“黄箱”政策背景下,我国开始探索以“绿箱”政策之一的农业保险为依托的新型农业风险保障机制:2007年,中央财政开始增加预算科目“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通过保费补贴的方式支持农业产业发展。由此,我国对农业这一弱势传统产业的财政支持手段也逐步从早期的种粮直补和直接救济过渡为市场化运作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间接支持方式,下文则将基于此细化财政补贴效率衡量标准,总结我国农业保险在财政补贴效率上的成就与不足。

  (一)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效率的衡量方式

  从财政直补到支持参加农业保险的间接性补贴,我国在农业支持机制上的调整一方面是适应国际化需要,另一方面也有提高财政补贴效率的考虑:首先,相对于财政直接补贴而言,农业保险补偿是与实际的粮食等农作物种植活动密切相关的,规避了对种粮耕地荒废的无效补贴,同时补偿额度的高低与个体损失情况直接挂钩,可显著提升灾害救济的精准性;其次,比例分摊的缴费机制一方面放大了保障资金池,另一方面也可强化农户风险意识、放大灾害保障效果;此外,其商业化运营可提升损失补偿效率,使农户及时恢复再生产以提升农业稳定性。然而以上理论优势的实现又以农业保险制度有效为前提:只有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设计与运行协调有序,才可完全实现其预期补贴效率。

  而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协调有序又可从“量、质、变”三个维度加以分解:首先,农业保险财政补贴需具备量的有效性,在补贴所撬动的损失补偿基金规模(保费收入)、风险保障额度上相对财政直补有明显提升;其次,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结构应相对协调,在区域补贴、品种支持、供需保障、缴费分摊结构上相对合理;此外,财政补贴持续有效也离不开科学合理的动态调整机制。

  (二)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效率的成就与不足

  1.相对财政直接补贴而言,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农业支持能力显著放大

  整体而言,我国农业保险基本实现了其预期优势,保障能力相对中央财政补贴显著放大:2007~2019年间,各级财政以3 021.6亿元的保费补贴撬动了4 004.84亿元的保费收入,实现农业风险保障19.7万亿元,平均放大保费补贴资金65倍、中央直接补贴130倍;此外,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放大能力逐年增强,从2007年的52.37倍增长至2018年的173.57倍,2019年略有回落(见表1)。

  2.相对于民政救济而言,农业保险灾害补偿的及时性、准确性显著提升

  一方面,农业保险的外部监督机制划定了定损理赔的基础要求,《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限定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24小时内现场查勘,并限期确定损失程度(养殖业保险以3天为限,种植业保险绝收以20天为限),《农业保险条例》则明确保险机构需在现场查勘、定损后的10日内完成赔付,而《关于加强农业保险理赔管理工作的通知》则规定赔款支付须 “零现金转账直赔到户”;另一方面,农业保险的市场竞争也推动各险企主动提升服务能力,引入无人机、物联网、智能识别等技术实现精确定损,同时设计指数类保险产品简化理赔流程、实现赔付资金即时到账。

  3.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机制失调:量较低、质失衡、变无序

  从量的维度出发,农业保险赔付支出与历年财政补贴总额出入不大,农业保险所撬动的风险保障落实到受灾农户手上的比例不高;而从质的维度来看,由于农业保险中央财政补贴范围有限,大部分地区的大量农产品仍处于风险暴露中,而地方先行、中央配套的央地补贴结构与只补保费、不补运营的保险补贴结构则进一步扩大了财政支持的地域失衡,加大了农业生产的贫富不均、效率受损[1];而从变的维度来看,我国农业保险补贴政策长年不变,无论是在补贴比例还是在补贴范围上都还没有建立科学合理的动态调整机制,导致农业保障滞后于农业发展,特别是现代农业的发展得不到有力支持(见表2)。

  二、农业保险的产业保障效果:从粮食安全到农业现代化

  财政支持是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的手段,而产业保障则是农业保险发展的根本目标。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农业产业转型,农业保障目标也逐步从保粮食安全转变为支持农业现代化。因此,下文将基于此细化农业保险的产业保障标准,分层次探讨其实际保障效果。

  (一)农业保险产业保障效果的衡量方式

  在乡村振兴倡议背景下,我国农业或以粮食安全为基本要求、以农业产业现代化为核心目标、以农业生产绿色经济可持续为终极追求;因此农业保险对农业产业的有效保障就包括稳定粮食生产、推动产业结构转型、提升农产品质量三方面的内容。其中,稳定粮食生产主要是通过农业保险风险分摊实现三大主粮种植面积、产量规模总体稳定,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则是通过保险的风险分摊、金融增信、融资推动实现农业产业投入、生产规模、种养类别及生产主体的结构调整,而提升农产品质量则是在打通产销基础上通过全流程的风险保障提升农产品质量、确保农业生产绿色生态可持续。

  而以上目标的实现又以农业保险供需匹配、保障有效、服务联动为前提:所谓供需匹配是指农业保险的市场供给与农业产业发展相协调,农业生产者的有效保险需求能够在农业保险市场找到对应的保险产品;而保障有效则是指农业保险所提供的损失补偿能够充分满足农业再生产需要,不因人为因素出现损后推脱、保障无效;所谓服务联动则是指保险能积极发挥信用支持作用、与农村金融体系相联动,破除农业融资难题、引导市场资本支持农业现代化发展。

  (二)现阶段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产业保障效果评价

  1.稳定粮食生产的目标基本实现,但对粮农防灾激励略显不足

  1999~2006年间,我国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年均下降1.07%,播种面积变异系数为4%;而政策性农业保险开展后,2007~2019年间,我国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年均增长0.76%,播种面积变异系数也降至3.77%,粮食作物种植稳定性有所提升;而在粮食产量方面,我国粮食总产量在1999~2006年间以年均0.29%的速度下降,2007年以后则以年均2.32%的速度逐年增长,其中稻谷和小麦产量增长尤为明显,2007年前二者分别以年均1.25%、0.69%的速度下降,之后则分别以年均0.98%、1.67%的速度增长,同时其产量波动也从早期的6%(稻谷)、9.55%(小麦)降至后期的4.19%(稻谷)、7.08%(小麦)(见图1)。

  但农业保险对农户风险教育作用仍显不足,很多粮农防灾意识仍然不强、对天灾听之任之[2],究其原因或源于我国农业保险保障水平仍然较低、保险激励仍然不足:2018年我国三大主粮作物保障深度仍在40%左右徘徊,保险责任仍以传统的自然灾害导致的直接物化成本的损失补偿为主,而对农户的防灾救灾行为仍无明确的激励机制。

  2.促进了效益型、规模化农业的发展,但对专业化农业的保障總体不足

  政策性农业保险通过保障对象、保障水平和补贴力度等的选择,可以有效发挥对农业资源的分配调节作用,促进农业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随着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对专业化、规模化、高附加值农产品的保障范围不断扩大、保障力度不断提高,我国农业产业经济化、规模化倾向明显。2007年以来,我国蔬菜、药材等高价值作物的播种占比明显提升,花卉种植面积也从2007年的7.5万公顷增长至2018年的163万公顷;而从生猪养殖结构来看,2007年以前,我国年出栏量超过5万头的不足50户,2007~2017年间,我国生猪个体养殖户明显减少、生猪养殖日趋规模化,十年间年出栏量在5万头以上的养殖场增长为407户,年生产规模在1万头以上的养殖场数量也翻了一番。

  推荐阅读:江苏农业科学能评什么级别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