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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纪海龙;
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基于侵权法经济分析中的事前激励机制与最小成本避免者原理,在故意侵权人与非故意侵权人并存的情形中,原则上故意侵权人应为最终责任人,非故意侵权人得向其追偿全部。在严格责任人与过错责任人并存的情形中,除非严格责任人自身亦有过错,原则上应允许其向过错责任人追偿全部;如严格责任人承担的是高度危险活动情形的严格责任,则宜考虑按比例分担最终责任。对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解释(一)》中“共同承担责任”的追偿问题,最终责任分配首先应遵循合同约定与违约责任规则;分析表明,各类“共同承担责任”场合的追偿机制,与故意侵权人和非故意侵权人并存、严格责任人和过错责任人并存两类情形下的法律经济学分析结论高度一致。
关键词:数人侵权;;追偿;;最小成本避免者;;共同承担责任
基金资助:2021年国家社科基金年度项目“优化营商环境视角下动产与权利担保制度现代化研究”(21BFX018)的阶段性成果;; 2022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我国民法评注编纂重大问题研究”(22&ZD205)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