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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凝;
单位: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
摘要:以维护守约方利益为核心的法定解除制度亦应对违约方予以必要保护。保护违约方利益的关键在于其维持合同存续的利益。此种保护的必要性一方面在于避免守约方实施机会主义行为,从而影响经济效率,削弱法定解除制度自身的正当性;另一方面在于现代法上的法定解除制度不再以违约方具有可归责性为前提,因而需要平衡守约方与违约方的利益。从保护违约方维持合同存续利益的视角出发,有助于回应法定解除领域的诸多争议性问题。以补正履行仍有意义为前提,违约方的补正履行主张可以限制守约方行使解除权。守约方在行使解除权时原则上须说明解除合同的理由。区分合同解除与终止的理由并不在于返还义务的履行是否可能。合同解除后的价值返还义务应当以合同约定而非给付内容的客观价值为计算标准。
关键词:法定解除;;违约方保护;;维持合同存续;;解除权行使;;解除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