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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涂龙科;
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摘要:法益精神化呈现内涵模糊、界限不明的特征,法益精神化在强化概念的逻辑周延性之余,会虚化法益的批判功能,危及法益理论体系的正当性,有必要加以厘清。法益精神化的演进,历现观念论精神法益、目的论精神法益、规范论精神法益和二元论法益等理论形态。当前关于精神化法益的判别标准,如是否可感知标准、是否受因果律支配标准仍然停留在近代的知识框架基础之上,已经远远落后于当代知识话语体系。精神化是与物质化相对应的表述,精神化法益是法益的主观表现形态。法益抽象化是法益精神化的部分维度,除此之外,还包括法益价值化。应然秩序属于精神化的范畴,实然秩序具备法益的客观实在性;安全感、信赖感是主观心理感受,但安全、信赖是客观状态;超个人法益并不必然导致法益精神化,超个人法益反映了社会构成与运行的规律性和一般性,具有客观实在性。纯粹保护规范、制度并不能视作刑法法益,不应认可所谓的制度性法益,刑法保护的是制度背后的维持国家、社会运行所必需的状态或条件。
关键词:法益;;精神化;;客体;;集体法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