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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劳东燕;
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非法经营罪在我国实务中承担多重兜底的角色,同时作为《刑法》分则第二章、第三章与第六章的兜底罪名存在。该罪的口袋化是在司法适用中形成的,鲜明体现司法能动的立场。从运作机制来看,非法经营罪的口袋化是立法机关、中央司法与地方司法之间相互作用的结果。借助包括非法经营罪在内的口袋罪来实现刑法对社会治理的功能,构成我国社会治理体系的特点。口袋罪由于能够包容对经济与社会的灵活调控而受到青睐;同时,它表征的是现有治理能力难以满足复杂社会规范需求的现实。立足于国家治理的制度逻辑,非法经营罪的特殊立法与其在司法中的泛化适用,是为缓解统一调控与有效治理之间矛盾应运而生的应对机制的产物。
关键词:非法经营罪;;社会治理;;口袋罪;;行政犯/法定犯;;经济犯罪
基金资助:清华大学自主科研文科专项课题“非法经营罪泛化适用的法教义学限定”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