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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社会科学2025年第05期:个人数据收益权的证立与建构

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李婧;张鑫虎;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中心;吉林大学法学院;

摘要:个人数据包括个人信息数据与非个人信息数据,这两类数据的生成均离不开个人的贡献。数据持有者不能基于劳动赋权论证成对个人数据的所有权,免费的网络服务也无法构成用户信息的公平对价。虽然单项个人数据所承载的经济利益是有限的,但个人信息数据的收益权可以通过经济利益外的人格利益加以证成,非个人信息数据收益权能够基于拉兹的共同善权利观,通过结合个人经济利益与数据流通共同善的方式得到证立。在结构设置方面,个人数据收益权的权利主体限于初始生成个人数据的自然人;权利客体限于附着于个人信息与非个人信息原始数据之上的经济利益;权利内容包括权利人通过许可使用或交易个人数据等方式获取收益的主张权、通过让与或放弃等行为变更原有个人数据收益法律关系的权利等;个人数据收益权与数据来源者的数据访问和使用权相辅相成,同数据处理者的数据收益权并行不悖。在机制配套方面,我国需要构建合格的数据管理与交易平台,保障个人对数据的控制以及数据的顺利流通;引入数据信托机制,推行数据集体治理模式。

关键词:数据确权;;个人数据;;数据收益权;;数据来源者权

基金资助: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思想及其制度建构研究”(22JJD820003)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