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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顾家豪;
单位:中共广西区委党校哲学教研部;
摘要:菲尼斯认为法律的权威性源自“法律作为协调问题的解法”。博弈论范式的缺陷源自基本善的多样性和不可通约性,故而法律的权威性不能以博弈论来解释。在批判博弈论的基础上,菲尼斯认为,法律协调的基础在于“实践理性”与“共同善”,这说明协调问题中的协调行动与个人单独行动的根本理由并不存在冲突,个人行动可以通过实践理性的共同善要求来实现相互协调。法律协调的内涵体现在公平性和权威性两个方面,即法律作为“无缝隙的网”,其体系性公平观照了人类多样性的基本善的各个方面;法律本身的程序性特点,使得其作为一种“权威”而能够成为协调问题的解法。与实证主义法学分离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方式相比,菲尼斯反对博弈论的解决方式并站在伦理角度解决法律协调的问题具有合理性,但同时也可能存在先验预设所引起的实践性缺陷。
关键词:法律;;协调问题;;基本善;;共同善;;实践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