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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丁茂中;
单位:上海政法学院;
摘要:反垄断法应当保护消费者是社会各界的基本共识,但是对于反垄断法如何保护消费者存在竞争损害理论与消费者损害理论的激烈分歧,而所涉的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在此关键问题上恰恰存在很大的模糊性。这不仅导致垄断规制条款的不确定性突出,包括立法目的不清晰、制度体系不稳定、构成要件不明确,而且导致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工不明确。根据反垄断法的基本使命、反垄断法的外部关系、反垄断法的运用难度,应当采用竞争损害理论完善反垄断法。为此,必须系统明确竞争损害的地位和标准,法律层面需完善竞争机制作为基本手段的立法表述,规章层面需厘清竞争损害与消费者利益之间的关系,执法层面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切实采用主体身份、行为模式、抗辩事由、竞争影响四要件。
关键词:消费者保护;;反垄断法;;消费者权利;;垄断行为;;竞争损害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加强和改进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执法的科学路径”(项目编号:22BF103)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