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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远高;
单位:深圳大学法学院;
摘要:生物识别信息包含“唯一标识性”“生物特征识别”“特定技术处理”等核心要素,应基于动态体系识别符合生物识别信息要素的新信息种类。现有的生物识别信息保护规则呈现间接性、分散性的特征,无法解决信息处理者义务具体化不足、知情同意原则适用失灵、信息主体救济不力等问题。生物识别信息针对不同主体存在不同价值维度,应以受益主体为标准区分、辨别不同应用场景下的权益冲突及其损害程度。对生物识别信息的保护需平衡控制保护与应用创新,融合私法保护与公法保护,活用法律治理与技术治理,构建“三阶多元保护机制”:在事前保护阶段,建立评估认证机制,确保信息处理行为合法、正当、必要;在过程控制阶段,优化知情同意机制,明确信息处理者告知义务内容,构建信息主体动态同意模式;在事后救济阶段,建立民事损害赔偿救济畅通、行政行为规范合理、刑事犯罪有效制裁的多元机制。
关键词:生物识别信息;;多重应用场景;;评估认证机制;;动态同意模式;;三阶多元保护机制
基金资助: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2024年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专项“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风险的法律规制研究”(项目编号:GD24XFZ11);; 广东省普通高校青年创新人才项目“数字时代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的法治保障研究”(项目编号:2023WQNCX059);; 深圳市教育科学“十四五”规划2023年度课题人工智能专项“系统论视阈下生成式人工智能法律风险的治理研究”(项目编号:RGZN2302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