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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袁曾;
单位:上海大学法学院;
摘要:数字经济的繁荣加剧了数据收益分配的复杂性,数据要素的价值分配已成为共同富裕面临的核心问题之一。已有的数据产权理论纠结于客观赋权,疏于数据收益分配的机制构建。在数据利用的初次分配环节,因个体用户与数据处理者之间存在知识、议价能力和技术手段的结构性不对等,市场机制天然地倾向数据处理者,导致现有收益分配格局严重失衡。在二次分配环节,当前虽可通过数据税与反垄断等工具进行干预,但其强制性与滞后性存在天然局限。应将第三次分配作为矫正数据收益分配失衡进而实现数据红利共享的关键环节,并以此为核心系统性地构建数据收益分配实现机制。通过规模化确权等政策工具的激励与引导,鼓励数据处理者将数据资产或收益权以公益目的设立公共信托,完善数据资产评估、信托受托人监管和信息公开等配套制度,为第三次分配在数据领域的制度化、法律化提供可行的法治方案。结合数据产生与应用的客观规律,数据利用规则的制度目标应从确权优先转为利益调节优先,将数据规则转化为实现分配正义的工具,破解数据收益分配的体系阻隔。
关键词:数据利用;;第三次分配;;数据信托;;共同富裕;;新质生产力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与未来发展研究”(项目编号:22FFXB026);; “上海市教育法学人才培养计划”(项目编号:2023JYFXR068)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