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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付大学;
单位:上海政法学院上海司法研究所;
摘要:现行税款滞纳金条款引发大量司法纠纷,导致“同案不同判”。该条款在合法性、合理性与科学性层面存在缺陷,难以通过比例原则四项子原则的检视。目的正当性原则检视揭示,其惩罚性目的与法律原则相冲突,存在正当性不足;适当性与必要性原则检视表明,滞纳金作为惩罚手段与目的不相称,且存在对纳税人权益损害更小的替代组合手段;均衡性原则检视发现,条款设计存在非过错惩罚失衡与过错惩罚梯度缺失,导致“过罚失当”。针对《税收征管法》第32条与第52条,建议修订如下:一方面,采用“利息+滞纳金+行政处罚”组合手段;另一方面,依据主观过错决定是否加计利息,并设置差异化的追征期。
关键词:税款滞纳金;;目的正当性原则;;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均衡性原则
基金资助:2021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财政资助研发项目风险的财税法规制与制度优化研究”(项目编号:21BFX11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