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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2025年第06期:论监督管理过失的义务违反

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郑平心;

单位:福建警察学院;

摘要:关于监督管理过失的义务违反认定,目前研究仍困于基础理论中的学说之争,对司法实践的有效供给存在明显不足。只有跳出学说之间的对立,从实质上把握监督管理义务的规范内涵与义务违反类型,才能明确监督管理人员的刑事责任。应根据危险演变的不同阶段与义务违反行为的违法程度将监督管理义务进一步区分为监督义务与管理义务,并将监督管理人员违反的义务类型划分为“仅违反监督义务”和“同时违反管理义务与监督义务”。在仅违反监督义务的情况下,应要求行为人为自己未及时中断危险流程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过失责任。但如果行为人同时违反管理义务与监督义务,则可以要求其为创设危险源与未及时中断危险流程的行为承担更严厉的结果责任。在量刑时,也应充分考虑二者违法程度的不同,并予以体现。

关键词:监督管理过失;;风险控制义务;;监督义务;;管理义务;;责任范围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数字司法背景下量刑规范化的法理基础与体系建构研究”(项目编号:25CFX111)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