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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2025年第06期:动态体系论下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的归责与构成

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张华韬;

单位: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摘要:生成式人工智能虽存在无法克服和避免的固有技术风险,但行为人在生产、使用和经营等环节享有意志自由,且不同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类型对法益的影响方式和后果存在较大差异,这决定了这一领域的侵权责任不宜采用单一的传统过错或无过错归责原则,而应运用动态体系论,确立过错、危险、支配领域等要素,在个案中综合各要素的权重和强度予以认定。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不宜适用产品责任,而宜适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以同时纳入过错和危险两种要素。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根据保护性规定和合同约定,在其控制的网络空间内履行安全保障注意义务。《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的公法义务和用户协议确定的合同义务,可部分作为注意义务履行与否的判断要素。而注意义务应根据侵权预防成本与收益的平衡、识别侵权后果的难易程度、现有行业通行技术水平三个动态体系的因子进行动态基础评价。“避风港规则”“红旗规则”因已纳入注意义务的评价基准,不应单独作为义务不履行的依据或免责事由。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责任;;动态体系;;归责原则;;注意义务

基金资助: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美国对华‘数字霸权’的实践与我国的反制对策研究”(项目编号:2022BS104)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