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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付强;
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摘要:可处罚性审查是行刑反向衔接制度的关键环节。可处罚性审查具有检察审查权的权力属性,包括处罚法定性审查和处罚必要性审查两部分内容。司法实践中,可处罚性审查面临法定性审查标准模糊和必要性审查体系缺位问题。可处罚性审查规则的构建应遵循两条路径:基于行政违法行为构成要件,按照“四要件”的顺序递进式审查,判断是否具有行政违法性;基于法定和酌定量罚情节,按照“二维三层”的审查路径,判断是否具有处罚必要性。可处罚性审查的监督缺位容易诱发权力运行风险,需要通过健全参与机制、完善听证制度、加强内部监督等方式,强化可处罚性审查的程序规制。
关键词:行刑反向衔接;;可处罚性;;行政违法性;;处罚必要性
基金资助: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度十大行政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系统论视角下行刑反向衔接机制研究——以虚开发票类犯罪为例”(项目编号:XZJC20240515)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