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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法学2025年第05期:行政规范性文件差异化审查体系的建构

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彭涛;

单位: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

摘要: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由人大、行政机关以及法院这三类主体共同构建审查机制保证其合法性。当前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中存在多主体适用统一审查标准、审查方式趋于形式化以及同质性权力审查导致法律价值失衡等三方面的问题。人大、行政机关及法院之间的审查职权差异验证了建立差异化审查体系的必然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差异化审查体系包括两个层面上的主要内容:其一,建立差异化的三类主体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标准体系,主要包括建立人大对“重大”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法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有限实质“合法”审查,行政机关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审查标准;其二,建立三类主体审查程序的联动机制。

关键词: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标准;;审查体系;;实质法治;;联动机制

基金资助: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政协民主决策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功能建设研究”(2024ZX0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