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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汪君;
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民法典》规定的赔礼道歉责任方式并不一定适合法人。作为一项法律化的道德责任,赔礼道歉的价值机理是不法行为人基于良心产生悔恨和负罪感,并将此种心理向被侵权人表达。因为“良心”系生物人特有,单独要求法人赔礼道歉无法发挥其实际效用。作为一项身份性责任,赔礼道歉构成债法上之给付,并且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转化为财产责任,故其仍契合法人民事责任的财产属性。但是,在法人替代责任场合,法人代其成员赔礼道歉会使其成员逃脱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因应之道,是由实施不法行为的法人成员在判决作出之前赔礼道歉,并将道歉情况作为法人最终侵权责任判决的重要参考。法人成员的赔礼道歉原则上不得在诉讼程序中作为证据使用。法人成员在判决作出前未赔礼道歉的,不再强制法人赔礼道歉。法院可经被侵权人申请,判决法人承担被侵权人发布谴责声明的费用、额外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财产性责任。
关键词:赔礼道歉;;民事责任;;法人;;法人责任;;责任方式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重点项目“《民法典》第十条前段研究: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的法律”(24FFXA006)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