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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法学2025年第05期:监察机关调查权的立法扩展与功能调适

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杨靖文;

单位: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摘要:为强化监察机关反腐败核心职能,《监察法》将监察机关定位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专责机关,为确保纪委与监委职责不发散,党纪政务处分结果相匹配,后续出台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将监察机关调查范围拓展至六大类“违法”行为,并建立起任免机关(单位)处分与监察机关政务处分的责任追究双轨制。但这一双轨制改革可能影响监察机关专责机关的职责定位,导致纪检监察机关与任免机关(单位)职责混同。为确保纪委监委职能匹配,同时让监察机关聚焦反腐败核心职能,应以“四种形态”作为区分案件重要程度的标准,轻微或一般违纪违法行为以任免机关(单位)查处为主,严重违纪违法以及涉嫌犯罪行为由纪检监察机关查处。任免机关(单位)的主体责任与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责任联动协同,相关案件可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调整移送。

关键词:监察机关;;职务违法;;调查范围;;双轨制

基金资助:2024年度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纪检监察学研究专项重大项目“构建中国自主纪检监察学知识体系”(24JDJC03)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