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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万毅;
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摘要:追缴系我国《刑法》第64条刑事涉案财物实体处置的措施之一,然关于追缴的规范定性,以及其与没收、退赔、返还三项处置措施之间的逻辑关系长期存在理论争议。从立法目的上解释,追缴应定性为一项实体处置措施,其核心功能在于将犯罪所得或例外情形下犯罪工具原物灭失后的替代价款或等值财产收归国有,在适用范围和对象上同没收存在实质性的区别。关于追缴在刑事涉案财物实体处置制度中的体系定位,即追缴与没收、退赔、返还之间的优先顺位关系,应先根据适用对象的互斥,区分为针对原物的返还、没收一组,针对替代价款(财产)的退赔、追缴一组,再遵循“被害人优先”的原则予以分别排序。从被害人权利救济的角度看,基于物权请求权的返还优先于基于债权请求权的退赔,但同样基于债权的刑事退赔和民事求偿则不应有执行顺序上的先后。在对追缴进行规范定性和体系定位的基础上,《刑事诉讼法》应借鉴域外“假扣押”制度,增设针对犯罪行为人合法财产的强制查控措施,配合解决追缴的执行困境。
关键词:追缴;;没收;;退赔;;返还;;涉案财物处置
基金资助: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刑事涉财产执行问题研究”(GFZDKT2024B04-1)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