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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俐智;
单位: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吉林大学法学院;
摘要: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算法个性化定价成为部分经营者采用的一种定价方式。是否规制以及如何规制算法个性化定价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算法个性化定价私法调整的必要性在于,算法个性化定价中的“价格合意”存在缺陷,算法个性化定价中的“算法控制”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算法个性化定价的私法调整亦应从合同自由与信息自决两个维度展开。定价自由只是经营者享有的单方自由,不能取代双方共享的合同自由。算法个性化定价也不得妨碍消费者的选择自由。信息自决旨在维护人格尊严与自由发展,以个人信息处理为基础的算法个性化定价不得损害信息自决。因此,算法个性化定价应当获取主体的知情同意。算法个性化定价私法调整的具体路径应当兼顾合同自由和信息自决的双重价值立场,从事前同意和事后退出两个维度展开:事前同意既包括对个性化定价合同的同意,也包括对实施个性化定价所需的个人信息处理的同意;事后退出则包括算法个性化定价合同的撤销和算法个性化定价模式的退出机制。
关键词:算法个性化定价;;合同自由;;信息自决;;同意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的教义学研究”(22CFX026)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