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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学刊2025年第05期:行政复议前置条款的法理疏释

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黄娟;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摘要:过往采取“零散列举+概括授权”模式规定行政复议前置,造成行政复议前置适用标准模糊,不仅导致法律、法规设定的适用情形混乱,还引发实践中不少适用冲突。新《行政复议法》吸纳“概括授权式”、新增“统一列举式”行政复议前置规定仍未消弭相关条款的适用分歧。准确理解行政复议作为纠纷化解主渠道这一基本定位,是统一行政复议前置规定理解适用的前提。行政复议自身规范性、专业性与公正性的提升是行政复议前置扩大适用的合理性基础。行政复议前置适用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是消解行政复议前置中救济选择权限制与纠纷有效解决之间张力的根本所在。新《行政复议法》第23条是行政复议前置适用的规范要求,其中内含的行政复议前置设定标准对授权性行政复议前置规定兼具示范与约束作用。针对存有适用争议的第(三)项前置情形,法院应重点关注未经行政机关实质处理的行为状态;第(四)项则囊括“不予公开”的所有结果状态。

关键词:行政复议前置;;主渠道;;适用争议;;司法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