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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彭中遥;
单位:湖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生态环境风险治理责任是我国环境法律责任的重要类型之一,理应在当前正在编纂的生态环境法典中予以充分体现。围绕整体性、融合性、协同性的治理逻辑,构建相应的生态环境风险治理责任体系是落实风险预防原则的基本要求。在功能主义视域下,我国环境法律责任体系呈现部门划分与功能分化协同互嵌的“矩阵”式构造,据此可将生态环境风险治理责任定位为“预防性功能责任”。为破解该责任在实践中的效果不彰难题,应从“政府—企业—公民”等多元责任主体体系化、“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风险沟通”的责任要素体系化,以及“公法责任—私法责任—公私交融”的责任类型体系化三重维度,对生态环境风险治理责任予以整体性理解。循此为进,宜在我国《生态环境法典》“法律责任编”的“通则章”及“罚则章”,针对生态环境风险治理责任进行相应的规范构造。
关键词:环境法律责任;;生态环境风险治理责任;;生态环境法典;;体系化;;立法论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法典编纂背景下生态环境责任规范体系化研究”(24CFX081);; 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委托课题“湖南省环境行政执法改革的实践困局与法治完善研究”(XSP2025WT012)的阶段性成果